{{ $t('FEZ001') }} 訓育組
{{ $t('FEZ002') }} 學務處|
屏東縣東隆國小學生申訴辦法實施要點
臺、依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辦法」。
貳、目的:
一、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發揮民主教育之功能。
二、透過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
參、適用程序:
學生及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對於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其權益受損害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申訴之評議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
肆、申訴管道:
一、申訴專責單位名稱:學務處
二、申訴網址:http://www.dlps.ptc.edu.tw/nss/p/index
三、申訴專線:08-8322064 分機13
伍、組織:
一、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申評會)設置委員九人,任期為一年,均為無給職,校長為當然委員。
二、「申評會」委員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三人、教師代表五人、家長會代表一人及學生代表一人組織之。學校行政人員代表由校長遴聘,教師代表由教師推選。
三、開會時,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
四、必要時,「申評會」得聘請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輔導等領域之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陸、申訴要件:
符合下列情況要件者,得由學生之父母、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向學校「申評會」提出。
一、具學生身份之在學學生者。
二、學校對其所為之懲罰行為或行政處分,損及其受教權者。
三、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
柒、申訴流程:
一、學生收到行為處分之通知書。
二、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
三、學校申評會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
四、評議決定書送達當事學生。
五、如不服申訴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天內依法向本校申評會再提起訴願。
捌、審議原則:
一、申評會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惟有充分理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另申訴人(或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亦得要求到會說明。
三、申評會之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件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玖、評議效力:
一、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評議會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申評會之召集人宣佈定案。
拾、附則:
一、學生處分行為之申訴,於申評會評議未確定前得享有未受處分前之權利與義務。
二、申評會之評議,如原處分單位認為有與法令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提出再議。
拾壹、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主辦:鄭義隆 主任:許鶴議 校長:曾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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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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