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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東隆國小

訊息公告

轉知屏東縣政府重申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請查照。

{{ $t('FEZ001') }} 張家銘

{{ $t('FEZ002') }} 人事室|

依據:依據屏東縣政府113年8月7日屏府人考字第1135033645號函辦理。

說明: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加班補償係以給予加 班費及補休假為原則。重申公務人員之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請參閱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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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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