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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東隆國小

訊息公告

檢送銓敘部修正之「擬任人員具結書」1份,請查照。

{{ $t('FEZ001') }} 張家銘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113年1月3日屏府人任字第11275366500號、銓敘部112年12月29日部法三字第11256527801號函辦理。

二、擬任機關(構)於擬任公務人員前,應由人事人員詢問擬任人員是否確無相關任用法律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請其據實陳述,並依其陳述,先由擬任人員簽名或蓋章,再由人事人員勾選及蓋職名章後存查。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送審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如發現有偽造、變造證件或虛偽證明等情事者,除將原案撤銷外,並送司法機關處理,追究其刑事罪責(例如: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

三、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依規定應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者,須於到職時依另定之具結書辦理具結,並於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四、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至第10款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2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五、檢附附件如檔案,請自行參閱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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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1-04|

{{ $t('FEZ005') }} 134|